刚知道这学期要学习行政法的时候,潜意识觉得这是一门纯知识、学术类的学科;学习之后,发现这门课不是一般的有趣。从表层来讲,《行政法》这门课程主要是让我们对其的整体结构、法律位阶和基本概念的阐述,是让我们对于“法”本身有更多的了解,主要是提高我们的专业知识素养;从深层来讲,《行政法》包罗万象,每一层都是层层递进,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和研究的,仅仅是我们学习的概念来说,只是凤毛麟角,但学习就是举一反三的过程,倘若有兴趣,是可以发掘出更多来的。
老师对于每个重难点的举例讲解,都以自己为案例主角让我们对于案例的理解以及对“行政法”的理解显得很亲切真实,让我们明白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似乎和“行政法”有着很紧密的联系,扩大了我的知识视野,让我在面对生活中的问题又多了一层理解的点,也让我重新认识到依法行政、公共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除此之外,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我,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明显地提高,不再是单纯的“法盲”了,以前总是以一种十分感性的认识去话家常;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内涵,能够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去对待身边的事情,也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去思考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可以说,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当初阅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增一度认为“将公民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社会,增加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公民利益”的观点是正确的。然而,系统学习完《行政法学》之后,我发现原来我错了,我现在更加相信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无阻碍的绝对权威将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以及出现“权钱”、“权色”交易。由此可见,保障人权、治官制权、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主政治,正是行政法学的意义所在。
接下来,是我的案例分析:
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199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位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很明显,该案例所涉及的是“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那么,什么是行政处罚呢?顾名思义,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而本案例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情节内容,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
本案例中,公安机关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完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作了规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书中处罚范围所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而王某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因有三:
1、王某是受马某的威胁,才去进行偷盗行为;
2、王某年龄16周岁,处于14-18周岁范围内;
3、王某被抓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最终抓住了马某。
以上三点原因,都可以对王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正确使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违法行为却在与日俱增,而相关的行政处罚手段却跟不上违法行为的发展速度,行政机关难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我认为应当加大监督力度,设置相关的监督机制,同时也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不要给他们在法律边缘试探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