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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作家马××文字作品影视改编权纠纷

一部电影《让子弹飞》,让很多读者见识到中国著名文学家马××先生的小说《夜谭十记》的魅力。其实,很多人并不知晓,马××先生心中非常重要的另一部长篇小说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感动过无数读者的《清江壮歌》。

该长篇小说的影视改编权在2004年就已经转让,但受让方并未按合同约定拍成影视作品。为了尽量早日将这部作品搬上荧屏,让更多的人欣赏到这部作品的精神价值和魅力。马××先生决定收回已转让的《清江壮歌》小说影视改编权。

由于该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受让方依据已签署生效的合同拒不同意马××先生收回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在数年期间,四川、湖北、北京等多地律师也做出大量努力都始终没能解决这一版权纠纷。

金和版权产业机构的法务团队接受委托后,在郭凯先生的带领下经过缜密分析,发现作者和受让者在转让影视改编权过程中均存在法律瑕疵,以及多地律师在处理这件纠纷案过程中存在的思路和方法缺陷,从而确定该案的突破口并重新制定出解决方案,仅用45天就解决了数年难解的版权纠纷,成功把马××先生漂流在外9年的《清江壮歌》的影视改编权收回。

中国作协副主席高洪波先生获知马××先生《清江壮歌》影视改编权收回后非常高兴,专程前往马老家第一时间将此喜讯告知马老。当看到《清江壮歌》版权回归协议原件,马老一边翻看,一直点头说“好,好。”脸上露出了灿烂笑容。

此案的成功解决不仅给马老百岁寿辰送上了一份生日的贺礼,也凸显出金和版权产业机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的精湛业务技能。



《I love this city》歌曲版权纠纷

《I love this city》歌曲由成都籍著名女歌手张XX演唱,由国内一家著名影视公司制作出版。由于版权问题致使该作品不能正常播出,影响传播。在大半年时间内其他律师团队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本团队接受政府委托介入该案纠纷的处理。

本团队专家在分析该案后发现,该纠纷的结症在于合同对该作品的权属关系约定不清。本团队专家仅用半天时间就制定出解决方案并重新撰写了有关法律文书,使得这一纠纷在数天内得到圆满解决。《I love this city》歌曲得以面世播放。



台湾食品企业与同行企业产品外包装版权纠纷

台湾某著名食品企业生产出品的某品牌“红烧牛肉”方便面产品包装图案中的电脑书法字体被另外一家同类著名食品企业模仿,两家企业为此对簿公堂。原告主张自己产品的包装设计版权应获得保护,被告主张该产品外包装的电脑书法字体不应该受到保护。

本团队专家接受委托后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对本案的电脑书法字体的版权保护提出了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的明确意见和理由。该意见最后报送到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在出具的意见书中认为该电脑书法字体应该受到版权保护。法院据此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定。该案在商品外包装设计领域产生了积极反响并成为典型案例。



某摄影家与某市电信局电话磁卡图案版权纠纷

国内某著名摄影家曾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过程中拍摄了大量经典照片并广泛传播于国内外。XX市电信局为了纪念伟人,委托本团队专家办理有关版权事务并采用了邓小平同志在南巡中的几幅经典照片出版发行了一套《纪念小平南巡》电话磁卡。该套电话磁卡发行后,该著名摄影家对此提出异议,要求XX市电信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团队专家依据在办理受托版权事务中形成的证据资料,证明XX市电信局并没有构成侵权,而是该著名摄影家构成滥权行为。通过本团队专家据理力争,最终让该著名摄影家承认错误并收回提出的要求,成功维护了XX市电信局的合法权益。



某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的版权纠纷案

XX市一家大型百货企业的一位职工在单位宣传科供职时拍摄了一幅关于该百货大楼的全景照片,该大型百货企业把该照片印制在手提纸袋上并对该职工进行了奖励。多年来,该大型百货企业一直在手提纸袋上沿用该照片。

该职工离职若干年后针对该照片的使用向该大型百货企业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对此,该大型百货企业主张该照片属于职务作品,版权应属于企业所有。由于该照片的权属关系不清,也没有留存任何文字资料,加之双方的争议和赔偿标太大,虽经多方协调,该纠纷一直处于难解的状态。特别是该照片的版权归属问题多方始终各执一词,甚至律师们的意见也分成几派。

本团队专家受托接手后,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实践,很快厘清了该照片的版权归属,认为该大型百货企业主张该照片版权应归属自己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本团队专家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提出调解方案,使得这一纠纷圆满解决。



某电影制片厂与某电视台电视剧版权纠纷

中国家喻户晓拍摄军事题材的XX电影制片厂和中国XX电视台就某一电视剧产生纠纷,各自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影视作品版权。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因双方的律师团队都没有弄清楚该纠纷的关键点而致使纠纷难以获得解决。

本团队专家接受XX电影制片厂方面的邀请后,专程赴京对该电视剧纠纷案进行梳理。发现该纠纷的起因是原作品的作者一稿两投,对投资方造成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针对这一情况,本团队专家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道德,为XX电影制片厂方面提出了解决该纠纷的具体实施方案,最终使XX电影制片厂方面获得了非常有利的结果。

XX电影制片厂和中国XX电视台为拍摄该电视剧双方各自都投入了数千万元,结果还因版权纠纷不能播出。该纠纷凸显出在我国作品版权转化过程中因运营保障机制的匮乏,会对投资方产生非常巨大影响,也显示出在版权转化与运用的过程中版权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某摄影家诉某超市摄影作品侵权案

原告摄制了照片川剧《变脸》,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变脸》印制在广告宣传品上,作为广告悬挂在被告超市的入口处。

被告明知照片《变脸》非其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作品,为达盈利的目的,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和署名。原告在发现侵权后,及时委托本团队律师进行维权。被告得知后曾主动提出与原告协商解决侵权事宜,但被告没有显现出诚意,于是本团队维权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等费用。



某摄影家诉某出版社摄影作品侵权案

原告摄制了小熊猫照片,取名为《小熊猫》,对这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前述照片使用在被告出版的《XXXXX导游图》中,未署原告姓名,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XXXXX导游图》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行,从中谋利。

原告在发现侵权后,及时委托维权律师进行维权,原告在维权律师指导下进行了相应的侵权事实证据保全。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田××等16人与某出版社文字作品侵权案

田XX等16人各自分别在《四川XX》杂志发表专业文章,某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两种书中,分别剽窃了前述各著作权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田XX等人发现某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后,遂委托维权律师进行维权。

接受委托后,维权律师代表作者与某出版社进行多次协商,在维权律师的努力下,作者与某出版社达成和解,某出版社向作者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作者损失。



陈××等6人诉某市政府部门摄影作品侵权案

陈XX等6原告拍摄的以XX市著名风景及人文为主题的120余幅照片被XX市XX局以创建国家旅游城市为由,用于XX局出版的宣传XX市的出版物上。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后,均未在出版物上署原告的名字,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陈XX等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委托本团队维权律师进行维权。本团队维权律师与被告及被告法律顾问进行多轮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方以非商业性和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本团队维权律师对此做了针对性的反驳并以完整无暇的证据链做有力支撑。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这起“民告官”的版权纠纷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28万余元。



某电影制片人侵犯音乐作品版权纠纷

XX为成都著名自由音乐人,其创作改编了多篇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XXX制片人为国内知名导演和制片人,拍摄了多部国内优秀电影作品。

XXX制片人在其拍摄的影片《XXX》中,未经音乐创作人XX的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XXX》。音乐人XX知悉其作品未经许可被使用后,委托本团队维权律师时行维权。维权律师在收集相应证据后,向制片人发出律师函。制片人在收到律师函后,极为重视,在第一时间与音乐人进行联系并表达了歉意,双方就未经音乐人许可使用音乐人作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和解。



X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XXX系某知名软件企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了销量巨大的某行业软件《XXXX》。后XXX从任职的公司辞职,在离职时,其从企业拷贝了《XXXX》软件的源程序和应用程序。离职后,XXX同他人对《XXXX》软件进行了修改后,开始销售。经举报,公安机关对XXX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检察机关批准同意逮捕XXX并提起公诉。本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担任XXX的辩护人。

本团队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罪轻辩护 。经本团队律师的努力,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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