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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公意”

作者:赵津莹
主要内容     

《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描述,同时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一种特具的体系,包含了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中打动我的,是“公意”二字,在国人心中的地位,法律并非法治本身维持社会秩序以完成阶级统治,而更多的依靠人的内心“公理”,和人与人交往之间的“公意”来维持。综上,我将在阅读《乡土中国》基础上,简要谈谈个人对公意的浅薄的部分认知。

公意诞生的土壤是一种“自然状态”,最早由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等“自然学说”思想家们构建的激情却自私自利的、天生为恶的人的自然状态,但探讨国人内心的信仰,我更想将其定义成一种善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无所谓善恶、美德的,孤独却自由的行动着。但是,由于人最根本的“自然状态”没有改变,所以自由与平等的土壤依旧存在,只是人类是开始自由与平等的利用能力攫取欲望。

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由于自由与平等土壤的存在,主权者可以存在,但是奴役与强力却不可能作为其统治的决定因素,公意由此才获得了最初的基础。而“合法的权威”则正是在公意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的缔结最终形成社会公约,其本质即全部力量从属于公意,以此把人类社会的每个部分都容纳成不可分割的部分。

由于公约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现在普遍遵从的“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有了适用的依据,因为如果没有事先达成的公约,除非投票结果完全一致,不然,少数人何以必须服从那多数人的选择呢?而一种意志成为公意,并不总需要完全的全体一致,但是要对所有的票数都加以计算,不把任何一票排斥在外,才能体现公意的完整性。同时,我认为,反对票或者少数人的意志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作为比较的一方,对投出最终的结果有作用,反对票的意义还在于一种“我不同意的”的表达,主权者将“不”的宣告考虑的在内,对于整个社会公约的完善有极大的意义。

由于每个意志都想得到自我保存,所以人们才被迫从自然状态后期重现的人人战争走向社会化,社会化的最明显的特征是形成集体、国家,所以政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无奈而又不可避免的宿命,而有由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公意缔结而成的“社会约定”则是确保政治社会尽可能合法、合乎正义(被普遍接受),虽然不得不承认,即使是合乎正义的合法的理想政治社会,也是对自然人性的一种束缚,或者称之为奴役,但是正义的约定认识人类社会前进的必须,“公意”取代“自由”地位的合理性也在于此。

在某种程度上,公意也许相当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大写的正义”的诉求,其最终目标是公共利益,但是如同哲学王的存在不现实,彻底的公意也是无法达到的,正如一个人不可能去除一切外在物的影响。所以公意是无法也不应该彻底化得,我们能够用也应该做的是将其“圣化”,对私有财产的肯定与保护是合理的。

而公意到底是什么?公意不是众意即民众的一致意见不等同于公意。因为普通的人不可能是哲学王,都是着眼于私人利益的,那么众意的实质也不过是相同的私人利益。但是公意即公共的利益绝对不可能是私人利益的总和,或是在数量上占优势的私立的表现,公意体现的是每个人私人利益冲突之后的剩余价值。

因此,尽量确保公意不会犯错的方法,其一是消除派别,其二是无限的增加派别的种类。前者几乎无法实现,因为这相当于否认了个人意志。公意产生的基础已经随着环境而改变了,因为战争结束时签订的合约,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战胜者与战败者的合约,很难有双方意志的自由与平等。

抛开公意的悖论来看,承认公意就是在私人利益的冲突中产生,在战争状态中孤立的人们通过契约结合成一个整体,那么公意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政治事务的标准,对于这个标准本身,其正确性应该不仅仅依赖于民众的一致同意,因为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幸福,共同的对幸福的渴望就是众意,但人们不一定总是能够看清幸福,所以公意比众意多的是看清幸福的那部分,它的本质上是高于民众的一致意见之外的自身正确性的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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