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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作者:赵津莹
主要内容     

卢梭,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我们接触到他正是源于启蒙运动。他是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提倡“天赋人权”,批判和反对扼制人权的封建社会且尤为激烈,因而被称为“人民主权的捍卫者”。

在他看来,人类最初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国家由契约产生,人民则是订立契约的主体,人民委任政府和官吏,当政府所为之事无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时,人民有权撤换他们。他还提出,公民应接受“公共意志”的统治,包括君主,而公意的具体形式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应做到人人平等。这些思想虽在当时不能被世人接受,但对后世影响深远。

虽然霍布斯早在卢梭之前就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但他认为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人民虽然可以订立契约,但一旦把权力交给君主后就必须绝对服从,且无法收回该权力,而君主却因为权力的强大而不受契约束缚,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这套理论存在弊端。卢梭则是在其著作中,发展并完善了这套理论,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民即使任命了政府,但在政府不满其意时依旧可以撤换当权者,即便是最高统治,也必须服从公共意志,有一定进步性。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分为四卷。在第一卷的开头,卢梭提出人生来自由,人民应当不屈服于强权而摆脱桎梏,通过剥夺他自由的权利来恢复自身自由,明确到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合法。他把家庭比作是政治制度的原型,但明白父亲对孩子的照顾是出于爱,他批判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享受统治的乐趣而不具备对人民的爱。紧接着,他谈论了对最强者权利的理解,武力强大者无法成为最强者,因为他极容易被更强的人打败推翻,即武力产生的权利不合法,不值得服从,人民应服从合法权利。第一卷还讨论了合法的政治秩序的基础,他认为的一个理想状态是: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替代了自然人身体上的不平等,而契约和权利使他们人人平等。他要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何种结合形式可以使人民一如既往地自由,通过一种共同的力量捍卫每个结合者”。

我觉得,卢梭的思想本质是带有绝对民主色彩的,他希望人民为追求自由而具备抗争的精神。人的本性使其对自身的生存手段拥有唯一的决断,人不应受到外界强势的干扰,存活在枷锁之中而丧失自由。

紧接着,卢梭提出了“普遍意志”的概念,这也是其政治思想中最核心的概念并建立了其合法性理论,“唯有普遍意志才能根据国家创立的目的来领导国家力量。”其中内涵在于,个人利益之间可能产生对立,只有使人民利益达成一致才能使和谐的社会关系达到可能。主权不可转让,意志不可转移。那么人民所代表的普遍意志是否会犯错呢?我认为是存在可能性的。人都有私欲,人的意志会注重个人利益,但是正负相抵,小分歧中自会得出普遍意志,这样的意志多半是正确的。但若是损害人民利益的集团形成,与正义的集团成两派,三派甚至更多,卢梭将国家创制在一个国家内部成员全部投票的公约之上,则很有可能在投票时,某种个别意见会上升,甚至超越其他一切集团,这样产生的意志的后果便是难以预料的。

既然社会契约已经赋予了政治体存在的权利和生命,那么政治体行动的秩序该如何产生?卢梭认为,从人的角度出发,人们无法乞求获取上帝般公正的源泉,不能达到此种高度,因而需要借助政府和法律,应从法律中获取为人普遍接受的理性。

当今的法律也是如此,法律对于我们而言是一种有缺陷的信仰。它被大家视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佳途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也常犯错误。法律的缺陷可能源于它的技术性,但是大部分的法律人还是视之为信仰,矢志追求。

作为文明社会发展中,接收到新时代教育的一员,我对法律保持极大的热情和敬畏,将其作为一份信仰,矢志追求,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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