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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中的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作者:蔡鹏
主要内容     

《契约论》中的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常常谈到个体自由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个体自由的过度泛滥,我们同意需要一些力量去约束我们,就像卢梭说“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但无时不处在枷缚中。”《社会契约论》(法文:DuContrat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中文翻译版本由商务印书馆在2008年出版,全书共197页。

《社会契约论》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一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自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第二卷阐述了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昕决定和约束,借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者、检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人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它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绝不计较自己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须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为了更加完整和深刻的理解卢梭《契约论》中所谈到的对于个体精神的约束,我阅读了恩格斯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该书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一部关于古代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起源的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代表作之一。在书中恩格斯提出了: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这部著作内容广博,思维缜密,无处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然而,如果这部著作不用作为马克思主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的一个例外的话,那么它应当被看做一个假说而非一个真理。根据我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浅薄认识,我倒更愿意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组织,是为了防御外敌、调和个体之间的冲突以及共同完成巨大工程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资料的增加导致了外敌数量和个体之间冲突的增加,原有的家族长或祭祀无力调和所有冲突或组织足够多的个体来抵御外敌,国家作为拥有强制力的公共权力便应用而生。虽然外敌侵略和个体冲突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会减少,但无法保证不会发生,而且个体越多,要依靠文化来杜绝个体冲突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国家不会消灭。

所以在我看来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最高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对后世影响深刻的图书,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深刻的批判与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追求与建构的基础上作出的。一百多年来,虽然人类的实践活动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资本对人的统治这一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并没有改变,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的自由发展。,因此,马克思批判社会契约论所持的基本观点特别是他的方法论原则对于我们解放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加强契约文化建设和规范契约活动的基础上,创新社会整合机制,缓和因市场竞争而引发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建立和完善契约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对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注和照顾;在建设契约文化的同时,重视和发挥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精神价值系统对人的关怀作用,建立一种契约理性与和谐文化兼容、追求效率与维护公正均衡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模式,推进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为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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