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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作者:陈胤池
主要内容     

完了《政府论》,我终于明白了洛克的思想。在17世纪那个思想混乱的年代,洛克能够有这样先进的思想是相当不容易的。我加深了对国家政治的理解,加深了对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的理解。但是由于我不是基督教徒,所以对于《圣经》并不了解,所以对于《政府论》上篇中洛克用《圣经》中的话或者例子来批判保皇派菲尔麦的观点有不理解的地方。

首先,《政府论》写作的背景是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洛克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菲尔麦是查理一世授予爵位的人物,他的住宅据说曾被议会派掠毁了十来次,是君权神授集团的极端派。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人们遭受严重的剥削和压迫。上层人士为了保持对人们的压迫,于是鼓吹君权神授,给人们灌输:君主的权力是上帝给予的,所以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菲尔麦于是写了一篇论文,鼓吹这个思想。,认为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认为他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利,从而不独尽其所能地使一切臣民遭受暴政和压迫的莫大灾难。菲尔麦认为《圣经》中的亚当,是神选出来的领导者,生来就应该具有父权、主权。而洛克认为在《圣经》中所写的,上帝并不是把其他人排除在外单独地把权力赋予给亚当,因此,亚当不管过得了什么统治权,它都不是一种个人统治权,而是一种和其余人类共同拥有的政治权。而对于王位世袭制,洛克是这样批判的,服从政府虽然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所指的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权威的人的指导和法律,而不是别的,所以,单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权”,还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臣民,而必须有方法去指定和认识这个具有“王权”的人。

想起中国古代也有“君权神授”思想。这个思想在殷商时代就有,在周代被明确提出。君权神授的理论在汉代有了系统的发展,董仲舒提出了"天意"的概念,认为天和人间是相通的,天是有意志的,是最高的神,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天按照自己的面目创造了人,人应按天的意志来行动。董仲舒认为皇帝是天的儿子,是奉天之命来统治人世的,人民应该绝对服从他们,凡是君主喜欢的事,老百姓应该无条件去做。君权神授的理论,强调君权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这种理论在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帝王以至造反的农民领袖,无不假托天命,自称"奉天承运",或者说"替天行道",把自己的活动说成是受上天的指使,从而达到神化自己及其活动的目的。

所以不管在哪个国家,君权神授思想都是为了维持君主专制体制,能够更好地统治人民,固化人们的思想,让人民能够更好的服从管制。但是这种思想无论如何都是不对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被推翻。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以自然法学学说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在国家的起源上,洛克认为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共同体时他们就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所以国家的形成,是一部分人把自己的权力让渡出来,给予另一些人。而他认为,凡是脱离自然状态的人,都要把自己的权力转交给大部分人。

说到自然状态,就不得不提起霍布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是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人。他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存在的,如果人们的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就需要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这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积极要求,也从反面抨击了封建制度。

洛克直率地提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他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但是洛克理想的议会是由资产阶级把握的议会,根本谈不到真正的人民主权的问题,他本身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不过他的学说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推动欧洲国家近代化有重要的意义。

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掌握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于立法权和执行权,洛克认为“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还必须分为两个机构分别掌控。由上看来,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三权分立,美国是运用三权分立原则最典型的国家。而三权分立是以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为基础的。美国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资产阶级是随着商业的发展而来,他们渴求政治上民主、自由、平等,希望政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干涉。资产阶级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分权思想正是在国家机构内部造就制衡机制,防止任何一方出现权力膨胀。

虽然,作者是为资产阶级说话,为资产阶级的政权辩护,力争资产阶级的利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障碍。但他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当然,洛克也提出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当统治者滥用权力,将人民寄托在他们身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滥用,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人民便有权利反抗统治者的非法暴力。这也体现了他思想先进的一面。《政府论》中说道“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土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区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呢,谁会人为这是强弱之值得赞许的和平呢?”

洛克的思想在今天看来,有些地方固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在当时却是非常重要的思想。我们也应当从他的思想中提取精粹,为今天政府、社会更好地发展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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