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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不是潘金莲》

作者:谢含煜
主要内容     

1979年,刘震云发表其代表作之一的《瓜地一夜》,由此逐渐为世人所熟知。之后,他开始创作出更多的作品。

创作《我不是潘金莲》时,刘震云已经出版了诸如《一句顶一万句》这样极具思想的优秀小说。《我不是潘金莲》更像是刘震云风格成熟之后的作品。{1}

此时的刘震云,文笔已经磨练的游刃有余,创作擅长的“生活题材”小说可谓如鱼得水。

刘震云是一个优秀的生活小说作家,他的作品大多看似平淡无奇,其实字字珠玑。无论是《一句顶一万句》,或是这本《我不是潘金莲》,都是刘震云寓情理于生活的典范之作。

生活小说中之所以受众面广大、读者众多、更受欢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活题材的“可接受性”,人们天生对于陌生事物带有排除感和抵触感,相反,对于熟悉的事物则有亲切感。

文字本身是极好的传播工具,而借用文字来创作熟悉的生活题材更是如鱼得水。此时,作者将自己的价值观与创作态度巧妙地融入进故事里,本身也是十分容易被接受的。

刘震云在《我不是潘金莲》之中,表达了其对现实主义的思考,以及他对社会弊端的端详与考虑。

正如刘震云所说,《我不是潘金莲》不是一部政治小说,而是一部生活小说。

第一,他的生活小说具备着强烈的“乡土意识”。

即以某个特定的地点为背景,来展开一系列故事的阐述,不管是《一句顶一万句》,亦或是《我不是潘金莲》,背景皆选在河南农村,这种接地气的表述方式,更给人以亲切感。

然而这并不构成所谓的“新”写实,毕竟中国具有乡土意识的作家不在少数,最出名的就如莫言。

第二,除此之外,同许多反映社会现实的小说不太一样,《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主人李雪莲不是知识分子,而是一个最下层的农民妇女,说话鄙陋浅显,思想单纯,性格倔强。

选择农村妇女并非源于她们典型的弱势群体,而恰恰是借用这种身份,来更好地阐释书中关于道德与法律的问题。

书中主人公李雪莲,执着坚持着自己心中的“法律”,她心中的法律其实就是长久以来的道德。

第三,刘震云在《我不是潘金莲》中,看似语言诙谐幽默,实则有“含沙射影”的感觉,用表层浅显的意思,去掩饰深层的含义。

全书揭露的并不是“当政者不为民”的思想,那些官员何其冤枉,他们循规蹈矩按照法律审案,却平白无故被摘了乌纱帽。

若说是“平白无故”又显不妥,但如果仅仅是因为“骂了句泼妇”,就被摘了乌纱,那实在是再冤枉不过了。

李雪莲的屡屡碰壁原因在于,她想着争一口气,讨的是一个说法,要的是一个解释。

而问题出就出在,上级的法院、县里、市里、北京,没有人愿意为一口气说话,不是不愿意说话,而是因为说不上话。正是因为说不上话,才会出现无人管理、无人伸冤的境地。

中国有句古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除此之外还有一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李雪莲只是想争一口气而已,谁知道有一干官员因此被开除,自己的事情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还越扯越广,像撒了一张大网似的,拉都拉不回来。

道德上,众口不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价体系。法律是强制性的,用约束力来“公平公正”的裁定人们的行为。法律都管不了的事,别人还怎么敢管呢?就算让老领导自己来断案,恐怕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第四,《我不是潘金莲》截取的只是生活中的小事----不过是一个小小的离婚而已。然而正是这种看似荒诞的手法,更能体现出全书关于道德与法律的探讨,究竟是道德服从于法律,还是法律借鉴于道德?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公民婚姻自由,离婚、结婚都是自由不受约束的。

秦玉河同李雪莲离婚后再娶,也没有错。这个错,错就错在他在“假离婚”期间背叛了同李雪莲之间的约定,还反咬一口,侮辱了李雪莲的清誉。

《我不是潘金莲》洋洋洒洒写了半天,看似是讲一个“假离婚”的故事,深究起来,讲的只是个“背信弃义”的事。

无论是中国古代,亦或是现代,从伦理的角度上讲,背信弃义的罪恶性就显得尤为重,假借别人的信任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与目的,顿时显得不齿。

《我不是潘金莲》中,借用了这个角度,用一种更为极端的方式来讲述了这个故事。

“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似乎显得并不重要,不管道德与伦理与法制是何种的关系,它们的根本目的还是—人类行为的正当性问题。”“道德的本质和法是相同的,他们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思想意识。”

另外,李雪莲翻来覆去也是咽不下一口气,不是纠结这件事?什么气?无非是前夫的背信弃义,更可恨的是被贴上了“潘金莲”的标签。

李雪莲害怕和憎恨被贴上“潘金莲”的标签,一来是因为她的确不是“潘金莲”,就算她不是处女,但和谋杀亲夫的潘金莲之间还差上十万八千里。

二来,李雪莲在意自己的名声,也和伦理道德有关,农村人思想保守,离过婚的不要紧,但要是坏了名声,也就没人敢要了。

秦玉河的“脏水”,把李雪莲推进了火坑,一个离过婚的妇女尚且不说,更可怕的还是传统观念里的“潘金莲”。

这样一来,李雪莲真的有了咽不下的气。

中国的法律管不了“潘金莲”,虽说李雪莲在道德上制服了秦玉河,她是“有理”的,秦玉河是“无理”的。只可惜,伦理道德是一事,法律又是另外一事。

如果秦月河杀了人放了火,就不仅仅是伦理道德上的错误,还是法律上的错误,那么他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无可厚非。

因为“背信弃义”在法律上,似乎是个微不足道的小事,背信弃义只是第一步,如果因为从“背信弃义”延伸出了更深层次的过错,才是法律所能约束的。

假设李雪莲真的纠着老胡杀了秦玉河,那么李雪莲就在法律上犯下了错。

伦理道德不等同于法律,制定法律时不是没有考虑过伦理道德,道德伦理先于法律而存在,低层次的道德伦理效力强于高层次的道德伦理。比如“公私分明的效力强于大公无私”,因为大部分只能做到公私分明,很难做到大公无私。

以李雪莲为代表的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但伦理道德意识更为深重,让他们感到不解的是,在他们看来罪不可赦的事情,到了法律面前居然不值一提。

李雪莲在旁人看来显得不可理喻,料在李雪莲的眼里,旁人似乎更加不可理喻?

道德在古时,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一提及行为规范,就想到伦理道德,一提及伦理道德,脑子里就迸现出董仲舒时提及的“三纲五常”。{2}

事实证明,“道德伦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发挥过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

有些伦理道德已经融入进了我们的传统文化结晶之中,成为我们当代人的行为规范。

但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是积极的,在这个呼吁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君为臣纲早就消失的无影无踪,男尊女卑也已经被时代所批判、抛弃。

只可惜李雪莲对于道德的固守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换种思维,她不过是一个有着自我价值体系的普通群众而已。

在她的眼里,道德跟法律不相上下,背信弃义就是违背道德,也就是违背法律。既然违法就该受制裁,那凭什么秦玉河能够逍遥法外?

说了许久,《我不是潘金莲》中,道德、法律孰是孰非,其实都没有错。

大家遵守的,不过都是自己心中的一根尺。

综上所述,这样的荒诞和极端的写作手法,即使是在其他相似的生活小说中,也是十分罕见的。

总而言之,以上种种,刘震云生活写实小说“新”在何处。一是题材新颖、主角别致,二是语言脱离了政治小说的严肃,显得诙谐幽默,三是故事情节看似荒诞不羁,实则有缘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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