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中刺客的刺杀行为与其价值实现
摘要:《史记.刺客列传》中所记述的刺客讲究一种“士为知己者死”的精神信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便是为了一个价值目标而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来完成,并以此达到“报”的意图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此基础上而进行的刺杀行为成为了他们展现个体精神或职业精神的手段。
关键词:刺客刺杀行为自我价值社会价值
刺客,是以突袭手段毁灭特定对象的杀手①。在《史记.刺客列传》从春秋至战国末期,太史公司马迁描写了五个这样的刺客:曹沫、专诸、豫让、聂政、荆轲。他们之中有的成功了,有的失败了,有的活了下来,有的被就地正法,虽然刺杀这一行为的表面结局不同,但是他们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曹沫为了替鲁庄公收回失地劫持齐桓公,他是唯一成功并且全身而退的刺客。这可能是一种以恶制恶的临时性行为,但是也可以看做是作为刺客这一职业的职业精神的一种初始的表现②。而专渚以命刺杀吴王僚的原因则是吴公子以“善客”待之,也就是为了报答“善客待之”的这一份恩情而豁出命去刺杀吴公子的叔叔吴王僚。到了豫让,则更能说明这一点了。豫让对于自己刺杀行为的解释是“嗟乎!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今知伯知我,我必为报仇而死,以报知伯,则吾魂魄不愧矣!③”,可见豫让认为自己的刺杀行为是一种对于知伯的“报”,他的刺杀是对知伯“知”的“报”,同时也是使自己“魂魄不愧”的方式,也就是说,刺杀行为成就了豫让的个人精神,这是他在强调自己“士”的身份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来完成自己的身份。而在第一次刺杀失败之后又进行的第二次行动他不惜漆身吞炭并再三试探妻子朋友,除了确保刺杀行为的成功进行,也可看做是将这一切做的郑重其事再从中获得一种精神满足感,即通过这些行为来延长刺杀这一行为,给自己增加一种被认同与自我认同感,豫让两次刺杀最后从容赴死所为的也就是因为知伯“以国士待之,以国士报④”。这也就不难解释豫让在死前提出的“请君之衣而击之焉⑤”这一要求,同时豫让“拔剑三跃而击之⑥”的行为也就可以看做是他给自己的一个象征性结局,在完成了象征性的刺杀之后他也就完成了士所注重的“报”,可以从容赴死了。这一点在聂政这里也体现的非常明显。聂政能够为严仲子杀侠累而不报自己的仇,不是他没有能力,而是严仲子的仇对于他来说更有价值,所以他选择了更能够体现他作为士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做法。
无论是前文提到的四人还是更为人所熟知的荆轲,他们所选择的刺杀行为都是一种“士为知己者死”精神的体现,而“士为知己者死”这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可看做“知恩图报”的升级版,或者说极端形式,他们身上所具有的那种在后世所为人称道的一诺千金、忠于知己的道义精神和九死不悔的刺杀勇气除了他们个人的品质体现之外,也有为了实现作为“士”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因素存在,所以可以将他们为了一个价值目标而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来完成的刺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以此达到“报”的意图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即在此基础上而进行的刺杀行为成为了他们展现个体精神或职业精神的手段。
参考文献:
①徐裕敏(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浙江衢州324000)《从《史记・刺客列传》看战国时刺客的精神特征》2002年第1期第27卷(总第117期)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②过常宝北京师范大学公开课:《史记》人物形象第四讲:刺客
③司马迁《史记.刺客列传》
④同③
⑤同③
⑥同③